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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东升庙矿区三贵口南矿段铅锌矿采矿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前  言
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东升庙矿区三贵口南矿段铅锌矿采矿工程(以下简称三贵口南矿段铅锌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东升庙境内,项目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属于新建地下开采项目,矿山建设采用分期达产,前期规模5000t/d,后期规模10000t/d,采矿方法主要为一步骤分段空场二步骤分段崩落联合采矿法和中深孔切顶房柱法。三贵口南矿段前期采矿工程680m中段以上采掘生产系统和配套破碎、放矿、排水等系统已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特委托我公司对其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受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为该矿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公司组织了安全评价组,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向单位索取了安全验收评价相关资料,并于2015年5月19日派安全评价人员对矿山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和检查,对现场存在的问题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待企业认真整改后,我公司评价人员于6月12日对现场进行了整改复查,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编写完成了《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三贵口南矿段铅锌矿采矿系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在报告编制过程中,评价人员严格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规定的评价程序进行,即: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确定安全验收评价单元;选择安全验收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初稿完成后,公司技术专家进行审核,按专家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最终完成报告的编制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不渝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业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安全验收评价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的规定,对矿山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进行辨识、分析和预测,确定建设项目与《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符合性,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作为矿山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的依据,同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依据。
在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过程中,得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的领导、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1  评价目的与依据
1.1评价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价以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三贵口南矿段采矿系统为评价对象,其评价的范围:根据《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规定,对三贵口南矿段前期工程的总平面布置、680m中段以上的开拓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采掘系统、通风防尘系统、矿山电气系统、防排水防灭火系统、井下供水系统以及配套的破碎、放矿和排水系统、排土场、公用辅助设施及土建工程以及工业卫生和安全技术装备、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等系统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不包括后期采矿工程、选矿厂、地面炸药库和危险化学品。
1.2评价目的和内容
评价目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符合性及其有效性,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验收条件。
评价内容: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批复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性及其安全可靠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辨识分析致使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失效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给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1.3评价依据
1.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和国主席令 第52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2011年12月3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2012年1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8日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由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36号令;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解读材料的函》(管一函[2012]10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内安监发〔201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
1.3.2标准、规程、规范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 UDC 675-68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动部发[1995]第322号;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令;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8196-200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矿山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1.3.3建设项目合法证明文件
1.生产经营合法证照
(1)营业执照注册号:152826000000446;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自2004年08月09日至2034年08月08日。
(2)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63210125506;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有效期限:自2012年06月06日至2042年06月06日。
(3)立项批复:关于核准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矿区三贵口南矿年采选330万吨低品位铅锌矿石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日期:2012年8月13日;备案号:内经信投规字[2012]612号。
1.3.4建设项目技术资料    
(1)《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矿区三贵口南矿段硫锌矿勘探报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
(2)《内蒙古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东升庙矿区三贵口铅锌矿(地采)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内蒙古安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1月);
(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东升庙矿区三贵口南矿段初步设计安全专篇》(长春黄金设计院2012年10月);
(4)设计变更通知单;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证书;
(6)内蒙古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三贵口铅锌矿井建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1.4评价程序
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规定,本安全验收评价程序为: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评价方法选择;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见1-1安全验收评价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