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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阳县龙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前   言
固阳县龙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位于固阳县大庙乡杨家店村,选矿厂年处理原矿30×104t,年产铁精粉10×104t,年排出尾矿量20×104t;尾矿库位于选矿厂东北侧240m处的一条自然沟谷内,为一山谷型五等库。设计尾矿库最大坝高24.2m,总库容16.26×104m3,其中有效库容为11.0×104m3,调洪库容3.76×104m3,库存尾矿量约4.0×104m3。该尾矿库于2013年2月5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签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2月4日。2015年11月20日固阳县龙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内蒙古隆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其尾矿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指派评价人员于2015年11月26日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尾矿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企业针对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后,公司评价人员于2015年12月10日到该尾矿库进行了复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不渝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有效地提高尾矿库的本质安全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业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查找、分析、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客观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评价,指导企业进行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促进实现本质安全化生产。同时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依据。
在进行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得到包头市、固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第一章  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1.1评价对象和范围
评价对象:固阳县龙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
评价范围:根据《安全评价通则》的规定,对固阳县龙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的生产工艺系统、尾矿坝、防洪设施及尾矿安全设备、设施、工业卫生、安全管理等运行现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1.2评价目的
本项目评价的目的是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对固阳县龙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检查,查找和分析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评价生产工艺系统、尾矿坝、防洪设施及尾矿安全设备、设施、工业卫生、安全管理等于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性,并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以指导企业进行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系统本质安全化生产。
1.3评价依据
1.3.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和国主席令 第52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2011年12月3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2012年1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8日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由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年6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解读材料的函》(管一函[2012]10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内安监发〔2013〕8号。
1.3.2标准、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130129);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个体防护装置选用规范》(GB/T11561-200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矿山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1.3.3现场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
    (1)《固阳县龙腾矿业杨家店分厂尾矿库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2002年6月30日);
(2)委托单位委托书;
(3)其他相关资料。
1.4评价程序
    按《安全评价通则》的规定,本安全现状评价程序大体分为以下几部分(如图1-1所示):
    (1)前期准备: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各种所需资料和数据。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针对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等,识别和分析该尾矿库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主要危险部位和事故隐患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划分评价单元:根据本次安全现状评价范围,按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单元划分,选择评价方法。
(4)定性、定量评价:根据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等具体情况,用安全检查表法,对可能导致的事故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指出事故发生的场所及致因因素及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度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危险危害程度评价:针对所辨识出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用科学、合理、适用的评价方法对其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为尾矿库运行中的风险控制提供方法和依据。
    (6)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根据定性分析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可行、适用的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7)做出评价结论:在对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的基础上,做出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8)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