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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矿区年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尾矿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前    言
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根河市得耳布尔镇境内,是一家大型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属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企业。该公司于2012年6月开始筹建3000t/d铅锌矿石的选矿厂。选矿厂配套设施三河矿区尾矿库于2013年5月破土开工建设,2015年10月初期坝及配套设施工程完工。尾矿库初期坝高14m,初期库容为54.12×104m3,终期坝高为47m,全库容为1388.60×104m3,有效库容为902.59×104m3,年排尾矿所需的有效库容54.55×104m3,可满足选厂16.5年的尾矿排放要求,库的等别为3等。
三河矿区尾矿库位于根河市得耳布尔镇南西18km,尔布尔林场北西9km处,行政区划隶属根河市得耳布尔镇管辖。该尾矿库初期工程现已竣工,公司项目负责部门和运营负责部门于2016年4月份对尾矿库进行了全面检查,5月初正式投入试生产运行,运行工况正常,特委托内蒙古隆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尾矿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接受委托后,公司指派评价人员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7月13日到现场进行了验收检查并且留有影像资料。
本次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5年7月1日修订)《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AQ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GB18152-2000《选矿安全规程》及YS5418《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在深入现场验收检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及安全验收评价的程序和评价方法,编制尾矿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在评价过程中,运用“安全检查表法”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对照安全设施设计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标准、规范进行符合性评价,给出结论性意见。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依据,为属地政府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依据。
报告编制经本公司内部专家两次审阅,并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认真修改。
在本次安全验收评价过程中,得到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1  评价范围与依据
1.1评价对象和范围
1.1.1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矿区年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尾矿库工程(以下称“三河矿区尾矿库”)。
1.1.2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的范围为三河矿区尾矿库初期工程试生产运行后的尾矿库生产工艺及库区环境、尾矿初期坝、防排洪系统、安全设备、设施、库区照明和通讯及安全管理等运行情况(选矿厂单独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1.2评价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起施行)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1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7月1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2015年7月1日修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经77号令修改)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经78号令修改2015年7月1日施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年6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219号2010年12月2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
1.2.2标准、规范、规程
《用电安全导则》(GBl3869—2008)
《矿山安全标志》(GBl4161—200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生产过程职业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库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2015)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64-2013)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SL211-2006)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
1.2.3建设项目合法证明文件
《关于同意内蒙古黑牛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河矿区年采选90万吨铅锌矿原矿石项目开展核准前期工作的通知》(内经信投规字[2011]677号)
《关于同意内蒙古黑牛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河矿区年采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业主变更暨开展项目核准前期工作的通知》(内经信投规字[2013]19号)
《关于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矿区年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选矿及尾矿工程》备案的批复(根经信发【2015】44号)
《关于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年采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呼环审[2015]001号)
关于对《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矿区年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根安监发【2015】45号)
《安全验收评价委托书》(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2015.11.30)
1.2.4建设项目技术资料
《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矿区年采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尾矿库初步设计说明书》(长春黄金设计院,2015年3月)
《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矿区年采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长春黄金设计院,2015年10月)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三河矿区年采选90万吨铅锌矿原矿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本)》(国环评乙字第1403号),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2012年10月
《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坝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呼伦贝尔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
《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新尾矿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2015年11月18日)
《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15年11月24日
1.2.5有效证照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126000003857(1-1),发证机关:根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2001年08月13日至2031年08月12日。
2)杜云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编号:13015030400080,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2016年05月30日至2019年05月30日。
3)王楠(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编号:14015040700219,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2014年07月25日至2017年07月24日。
4)李景龙(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编号:152325198410111016,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2016年01月07日至2019年01月07日。
5)张良(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编号:152105198905111337,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2016年05月30日至2019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