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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露天)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前    言
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胡梁煤矿位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窑沟乡塔尔梁村。行政隶属窑沟乡管辖。该露天煤矿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生产能力0.6Mt/a,采用单斗-汽车开采工艺。该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6月4日到期,为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续,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胡梁煤矿委托内蒙古隆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煤监局令第6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08]39号《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隆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刘胡梁露天煤矿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评价组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2004]36号)和《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分别于2014年3月7日对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搜集资料,结合现场实际对刘胡梁露天煤矿的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的可靠性、危险有害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评价,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整改措施。2014年3月28日,评价项目组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复查。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又多次到煤矿对现场评价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最后完成了《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胡梁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是安全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实现系统安全。安全评价不仅成为现代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而且在安全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中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煤矿企业需要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也需要深入到煤矿企业为安全生产服务。在此,对我们在此次安全评价过程中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的各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刘胡梁露天煤矿各部门表示真诚的谢意!
第一章  概  述
1.1安全现状评价对象、范围及评价目的
本次评价的对象是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安全现状评价。评价范围为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的生产系统、辅助系统、技术装备、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等。其主要内容为:
(1)评价煤矿生产相关资质(资格)、证件、数据资质的系统性、充分性及合法性,评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评价安全设施与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通过对其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危险度;
(4)评价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5)评价安全生产相关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充分性及可靠性。
安全现状评价是一种符合性评价,重点评价煤矿安全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符合性。
安全现状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煤矿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的一种评价。其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2安全现状评价依据
1.2.1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 日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2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28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4月22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1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13)《安全评价通则》( AQ8001-2007)
(14)《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1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
(16)《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17)《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
(18)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9)《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16号)
(22)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23)安监总煤调〔2008〕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25)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主要矿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字[2007]25号);
(26)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煤安办字[2008]39号“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通知”;
(27)内煤安救援字 [2009]1号关于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28)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字 [2013] 40号
1.2.2煤矿提供的资料、文件
(1)建设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委托书;
(2)《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胡梁煤矿(露天)改建露天矿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09]535号);
(3)《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胡梁煤矿扩建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内煤安二处字[2010]57号);
(4)《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胡梁煤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内矿审字[2010]013号);
(5)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和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