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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刘家渠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前   言

刘家渠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行政区划隶属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矿区面积1.9911km2。矿区内共见可采煤层3层,编号为4、5、5,工业资源储量为10.65Mt,可采储量为6.01Mt,矿井设计生产能力0.6 Mt/a。井田采用斜井多水平开拓,分两个水平回采,一水平开采4煤层,二水平开采5、5煤层,目前正在回采一水平回风大巷、运输大巷、辅运大巷之间的煤柱,采煤方法采用长壁后退式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法。

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11月30日到期,为了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续,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刘家渠煤矿委托内蒙古隆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该矿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为保证评价工作质量,评价项目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等规范、标准的要求,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于2014年8月13日对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搜集资料,结合现场实际对刘家渠煤矿的矿井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的可靠性、危险有害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评价,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整改措施,评价项目组与2014年11月21日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复查,最后完成了《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刘家渠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是安全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实现系统安全。安全评价不仅成为现代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而且在安全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中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煤矿企业需要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也需要深入到煤矿企业为安全生产服务。在此,我们对此次安全评价过程中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的各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刘家渠煤矿各部门表示真诚的谢意!

第一章 概 述

1.1安全现状评价对象及范围

1)安全现状评价对象

本次安全现状评价的对象是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刘家渠煤矿(0.6Mt/a)。

2)安全现状评价范围

本次安全现状评价的范围包括安全管理、开拓与开采系统、通风系统、瓦斯防治系统、防灭火系统、防尘系统、防治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供电系统、安全监控和通信系统、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职工健康及劳动保护等系统。

3)评价内容

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和《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本次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

(1)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3)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4)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6)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现状做出评价结论。

1.2安全现状评价依据

1)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 日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2月1日

(5)《安全评价通则》( AQ8001-2007)

(6)《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AQ8004-2007)

(7)《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11月19日

(8)《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5号令)

(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

(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1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12)《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

(1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1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行[2007]167号)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

(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18)《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16号)

(1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矿字〔2006〕216号)

(20)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21)安监总煤装〔2008〕49号《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22)安监总煤装〔2011〕17号《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23)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2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2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26)《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2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

(2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

(2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30)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

(31)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字〔2006〕30号)

(3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财建一[2006]47号)

(33)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主要矿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字〔2007〕25号)

(3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限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通知》(内煤局字〔2007〕290号)

(3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 )

(3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

(37)《关于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内煤安救援字〔2009〕1号)

(38)《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3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

(40)《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字 [2013] 40号

(41)《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8号令)

(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

(43)《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

(4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

(45)《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

(4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AQ1096-2014)

(4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 煤矿提供的资料、文件

(1)建设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委托书;

(2)内蒙古安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矿山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3)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合法性证件;

4)煤矿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证件、资料和图纸。  

1.3安全现状评价程序

安全现状评价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安全现状评价计划、安全验收现场勘查、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具体见图1.1 安全现状评价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