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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前    言 

安全评价是安全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实现系统安全。安全评价不仅成为现代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而且在安全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中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及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煤安二处字[2009]25号)文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规范等,受内蒙古科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的委托,对该矿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本次安全现状评价,是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炭行业标准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安全评价通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要求,根据该矿的安全现状情况,应用多种评价方法,对项目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程度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与建议,得出评价结论,为项目的验收和将来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安全技术支撑。同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也是国家煤矿监察、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审查、验收和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组织落实、,制定安全现状评价计划,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检查表等必要的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项目安全现状评价大纲。我公司成立该项目评价小组,评价人员由苗风有、刘进才、陈炳耀于2014年8月去现场收集资料、工况调查、程序性检查,并提出问题,企业进行了整改。我公司于2014年9月去现场进行核查,最终完成内蒙古科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本次安全现状评价的范围为内蒙古科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生产企业涉及的安全设施使用情况进行评价。煤矿企业需要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也需要深入到煤矿企业为安全生产服务。在此,对我们在安全评价过程中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的各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表示真诚的谢意

第一章  概  述

1.1安全现状评价对象、范围

1.1.1安全现状评价对象

本次评价的对象是内蒙古科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1.1.2安全现状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安全现状评价范围为内蒙古科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的生产系统、辅助系统、技术装备、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等。其主要内容为:

⑴评价煤矿生产相关资质(资格)、证件合法性,评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⑵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⑶评价安全设施与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通过对其实际运行情况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生产现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危险度;

⑷评价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⑸评价安全生产相关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充分性及可靠性。

1.2安全现状评价依据

1.2.1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1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13)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企[2012]16号)

(1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矿字[2006]216号);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

(17)《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18)《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19)《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20)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主要矿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字[2007]25号);

(21)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煤安办字[2008]39号“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通知”;

(22)《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

(23)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字[2006]30号);

(2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25)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安全监察局2008年3月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

(26)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办法的通知》(内煤局字[2009]182号);

(2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2.2 基础资料文件

(1)高压供电合同;

(2)矿山救护服务协议书;

(3) 内蒙古科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员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等;

(4)煤尘爆炸性、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5)安全现状评价委托书;

(6) 内蒙古科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提供的其它资料。